柳城民族宗教事務局重大執(zhí)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
柳城民族宗教事務局重大執(zhí)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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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zhí)法類別 | 審核事項 名稱 | 適用情形 | 實施依據(jù) |
? 重大行政許可 ? ?? | 宗教活動場所審批 | 對擬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變宗教活動場所現(xiàn)有布局和功能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審核意見,擬同意的,上報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 《宗教事務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修訂) 第二十一條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nèi)提出審核意見,報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 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nèi),對申請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申請設立寺觀教堂的,提出審核意見,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nèi),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申請獲批準后,方可辦理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建事項 |